(2017)豫1329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倪新瑞与张保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瑞,张保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550号原告:倪新瑞,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被告:张保勤,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倪新瑞与被告张保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倪新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新瑞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倪新瑞负担。审判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