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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倪新瑞与张保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瑞,张保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550号原告:倪新瑞,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被告:张保勤,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倪新瑞与被告张保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倪新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新瑞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倪新瑞负担。审判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