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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立英与广州国交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英,广州国交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588号原告:王立英,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广州国交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大街*号楼财富中心*号楼*层***号。负责人:张永清,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立英与被告广州国交交通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立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立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