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745汪豪与扬州市邗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豪,扬州市邗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3745号原告:汪豪,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委托代理人:周海建,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洁,扬州市广陵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市邗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新城河路520号。法定代表人:汤恒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海山,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传奇,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豪与被告扬州市邗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豪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8元,依法减半收取6954元,由原告汪豪承担(已交)。审判员 叶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才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