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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行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384号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武官寨镇政府干部,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夏淑敏,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李帮君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帮君诉称,原告李帮君2016年11月30日向被告西城区政府邮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西城区政府作出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第341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请求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责任内容”,对原告李帮君提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被诉告知书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原告李帮君申请的信息属于被告西城区政府的履责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公开信息。被告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的理由违法,不符合申请人的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并给原告李帮君造成了危害后果和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决被告西城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李帮君向被告西城区政府申请公开“调取西城区人民政府王少峰区长收到申请人2016年9月11日邮寄的XA29194202413《控告举报书》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责任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办法。制作保存的阅批的批示或者制作、保存的做出的处理结果。”的信息,该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被告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对原告李帮君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李帮君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帮君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退还原告李帮君。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张立鹏人民陪审员  明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赫宇书 记 员  牛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