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庆才、倪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才,倪柏平,刘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才,男。被执行人:倪柏平,男。被执行人:刘爱秀(倪柏平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才与被执行人倪柏平、刘爱秀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财产查控信息查明,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田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