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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贾静、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贾静,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835号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766207945H。法定代表人:江雷,系该单位主任。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与第三大街交叉口市民之家。委托代理人杜XX、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静,女,汉族,1979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10204028029653。法定代表人:王自波。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开尉路东侧(原开封县仙人庄乡粮管所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贾静、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贾静、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贾静、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  判  员  裴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