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贾静、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贾静,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835号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766207945H。法定代表人:江雷,系该单位主任。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与第三大街交叉口市民之家。委托代理人杜XX、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静,女,汉族,1979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10204028029653。法定代表人:王自波。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开尉路东侧(原开封县仙人庄乡粮管所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贾静、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贾静、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贾静、开封市咏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 判 员 裴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