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女孩、王随兴与司拉义·阿力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随兴,司拉义·阿力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随兴,男,1973年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女孩,女,1970年出生。被执行人司拉义·阿力木,男,1972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王随兴、王女孩与司拉义·阿力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王随兴、王女孩申请执行标的200251.9元。本案立案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司拉义·阿力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涛审判员 祝 焕 生审判员 刘 春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