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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3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红菊、高若茜、孙先花与范民欣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菊,高若茜,孙先花,范民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3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菊,女,汉族,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高若茜,女,汉族,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孙先花,女,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范民欣,男,汉族,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菊、高若茜、孙先花与被执行人范民欣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民欣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6)鲁063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延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