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3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红菊、高若茜、孙先花与范民欣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菊,高若茜,孙先花,范民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3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菊,女,汉族,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高若茜,女,汉族,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孙先花,女,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范民欣,男,汉族,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菊、高若茜、孙先花与被执行人范民欣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民欣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6)鲁063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延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