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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得福与卜永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得福,卜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恢133号申请人:孙得福,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陡城村。被执行人:卜永忠,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枣园村。申请人孙得福与被执行人卜永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水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恢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