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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3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秀梅、刘延林、邵永芝与王业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刘延林,邵永芝,王业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34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女,汉族,家庭妇女,住长岛县。申请执行人:刘延林,男,汉族,无业,住长岛县。申请执行人:邵永芝,女,汉族,无业,住长岛县。被执行人:王业宏,男,汉族,个体业户,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王秀梅、刘延林、邵永芝与王业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业宏已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34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锡文审判员 : 姚 武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