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3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秀梅、刘延林、邵永芝与王业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刘延林,邵永芝,王业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34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女,汉族,家庭妇女,住长岛县。申请执行人:刘延林,男,汉族,无业,住长岛县。申请执行人:邵永芝,女,汉族,无业,住长岛县。被执行人:王业宏,男,汉族,个体业户,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王秀梅、刘延林、邵永芝与王业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业宏已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34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锡文审判员 : 姚 武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