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夏永与李玉凤、任鸿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李玉凤,任鸿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夏永,女,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李玉凤,女,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任鸿声,男,194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109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夏永90550元,申请执行费125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凤、任鸿声银行存款918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长 刘振宗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权晓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