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荣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郭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302号原告:郭荣忠,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清清,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淮远古韵北街112号、114号、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86598882。负责人:张益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敏,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忠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郭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荣忠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孔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