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怀国与王跃杰、王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怀国,王跃杰,王少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652号原告袁怀国,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杰,男,196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少娟,女,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负责人:曹钦成,职务:经理。原告袁怀国与被告王跃杰、王少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袁怀国申请对被告王跃杰、王少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怀国承担。审判员 崔向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文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