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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许志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志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60号罪犯许志强,男,1966年3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0405.7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许志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志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2月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33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