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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蓝月亮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陕西蓝月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陕西蓝月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陕西蓝月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陕0404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达成和解,并已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