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先红贪污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118号李先红: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对贪污数额认定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先红于2001年3月至2012年12月31日任长治市长子县鲍店中心卫生院会计;在2008年至2012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上帐,虚列支出、少计收入等手段,将单位的公款104807.17元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关于申诉所提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理由,经查,本案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经原审开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申诉人利用担任鲍店卫生院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上账、虚列支出、少计收入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104807.17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事实,故该申诉理由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申诉所提两审裁判中对申诉人贪污的数额认定错误的理由,经查,1、关于贪污39000元的事实,证人王某和乔某证明,该二人在担任院长期间没有在申诉人李先红手里拿钱用于卫生院的不合理开支,鲍店卫生院也没有设立小金厍,李先红提供的乔某书写的两张草纸,乔某虽认可是其书写,但并不认可拿过钱,且该草纸也不能证明乔某从李先红处拿过钱,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关于贪污10902.5元及5000元款项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此两笔款项在审计发现后仅是退缴,并未作过任何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该两笔款项属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情形,应按照累计贪污数额予以处罚,故对该申诉理由不予支持;3、关于贪污薄某部分承包费28083.2元款项的事实,申诉人提供的薄某四支领条,均为复印件,并非原件,且无复印单位的盖章,该证据的来源不具有有合法性,故对该申诉理由不予采信;4、关于贪污3900元和3000元的事实,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3900元和3000元的资金去向,本次申诉也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申诉理由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先红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