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祁飞申请执行刘和平、刘宝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飞,刘和平,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祁飞,男,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和平,男,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告刘宝女,女,5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祁飞申请执行刘和平、刘宝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瑞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