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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200号申请人曹某某,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5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曹某某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曹振亚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