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200号申请人曹某某,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5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曹某某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曹振亚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