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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朱立军、李春生与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军,李春生,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686号原告:朱立军,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委托代理人:靳长军,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接收法律文书。原告:李春生,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委托代理人:靳长军,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接收法律文书。被告:通化市���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建设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董俊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华,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该单位法规办主任,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军、李春生诉被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朱立军、李春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立军、李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军、李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340.00元,由朱立军、李春生负担1,670.00元,返还给原告朱立军、李春生1,670.00元。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