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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东荣、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荣,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吴志花,XX,刘璐,淄博铭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胡立明,黄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荣,女,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平,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吴志花,女,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张店区,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璐,女,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铭威特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立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胡立明,男,195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黄玉芹,女,195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李东荣与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吴志花、XX、刘璐、淄博铭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胡立明、黄玉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9522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吴志花、XX、刘璐、淄博铭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胡立明、黄玉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荣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东荣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