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秋文与被告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文,王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576号原告:刘秋文。被告:王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伟。原告刘秋文与被告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秋文负担。审判员 常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乃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