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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春阳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拓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春阳广告有限公司,重庆拓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春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街道29号6-1-3,组织机构代码30527411-7。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拓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桥亭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30504542-9。法定代表人吕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春阳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拓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1民终6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拓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春阳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承揽报酬1177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元、执行费16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及时进行了冻结、扣划,已实际执行10285元。同时,通过本地财产“四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经过“总对总”查询及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