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詹影诉吴军、吴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影,吴军,吴兴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109号原告:詹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军,男,汉族。被告:吴兴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影诉被告吴军、吴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影撤回对被告吴军、吴兴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9元,减半收取2529.50元,由原告詹影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