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汪钰珍与石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钰珍,石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323号原告:汪钰珍,女,汉族,1988年8月31日出生,住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军,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休宁县,系原告汪钰珍丈夫。被告:石碧,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颖上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钰珍诉石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钰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钰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钰珍负担。审判员 阎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烛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