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利武申请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敏,何利武,常光辉,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34号申请执行人余敏,女,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青冲电站宿舍。申请执行人何利武,女,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伍市镇石桥村。被执行人常光辉,男,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伍市镇石桥村。被执行人唐波,男,1979年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朱集镇朱集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敏、何利武与被执行人常光辉、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常光辉、唐波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人余敏、何利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常光辉、唐波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巢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