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朱雪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朱雪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万洲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赵世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雪松,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电气公司)因与上诉人朱雪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焦点之一即上诉人朱雪松应当获得的提成款和招待费的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的认定。一审中,上诉人朱雪松为证明提成款和招待费的数额提交了2012年至2014年销售合同金额和回款明细以及2012年至2014年已领取的个人招待费明细,上诉人万州电气公司对2012年度和2014年度的合同金额予以认可,对2013年度的内容提出异议。基于销售合同的原件以及回款情况的明细等证据均是由万洲电气公司直接持有,上诉人万洲电气公司对于有异议的部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仅依据上诉人万洲电气公司的单方认可计算提成款和招待费数额,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该节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朱雪松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焦静平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琦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