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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二道区长顺物资经销处与吉林省巨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区长顺物资经销处,吉林省巨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琦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437号原告:二道区长顺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生资市场**栋*号。经营者:刘学东,男,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吉林省巨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99号701室。法定代表人:翟洪斌。被告:姜琦,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二道区长顺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吉林省巨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二道区长顺物资经销处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二道区长顺物资经销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二道区长顺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00元,减半收取687.00元,由原告二道区长顺物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