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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柴东、石鹏欣等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东,石鹏欣,张健,刘星秀,吕暑光,郭强,刘超,蔡泽文,陈跃,陈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64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东,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暂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鹏欣,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暂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健,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暂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星秀,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暂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暑光,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郭强,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百世物流有限公司练塘分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杜交曲镇新建村,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超,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百世物流有限公司练塘分部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东风街道四委2组25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蔡泽文,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百世物流有限公司练塘分部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土门乡仓下村金蔡5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村蒸西202-1号101室。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跃,男,1994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百世物流有限公司练塘分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三友村七里组84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村蒸西115号102室。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威,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百世物流有限公司练塘分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东、石鹏欣、张健、刘星秀、郭强、吕暑光、刘超、蔡泽文、陈跃、陈威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2017)沪0118刑初4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柴东、石鹏欣、张健、刘星秀、吕暑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柴东、石鹏欣、张健、刘星秀、吕暑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王兆明、刘传超、王兆飞(均另案处理)、徐明、姜卫锋、姜建平、姜建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监控录像光盘,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十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被告人柴东、石鹏欣���张健、刘星秀、郭强、吕暑光、刘超、蔡泽文、陈跃、陈威等人于2016年12月15日22时30分许,与王兆明、刘传超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小蒸一号”KTV娱乐期间,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后为泄愤,被告人柴东、石鹏欣、张健、刘星秀、郭强、吕暑光、刘超、蔡泽文、陈跃、陈威与王兆明、刘传超及赶至现场的王兆飞(系王兆明之弟)发生互殴,其间,被告人石鹏欣还持现场的一只灭火器殴打,致王兆明、刘传超二人受伤。经鉴定,王兆明与他人发生斗殴致右眼挫伤、项部皮肤裂创,均构成轻微伤;刘传超与他人发生斗殴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柴东、刘星秀、蔡泽文、郭强、刘超、陈跃、陈威于2016年12月16日因公安机关捎带口信后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石鹏欣、张健、吕暑光于2016年12月16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柴东、石鹏欣、张健、刘星秀、郭强、吕暑光、刘超、蔡泽文、陈跃、陈威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柴东、刘星秀、蔡泽文、郭强、刘超、陈跃、陈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鹏欣、张健、吕暑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东、石鹏欣、张健、刘星秀、郭强、吕暑光、刘超、蔡泽文、陈跃、陈威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柴东、刘星秀、蔡泽文、郭强、刘超、陈跃、陈威属自首,被告人石鹏欣、张健、吕暑光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该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柴东、郭强、刘超、陈跃的辩护人以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均有自首情节等为由要求���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该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该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柴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石鹏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张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刘星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郭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吕暑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刘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蔡泽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陈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陈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柴东、刘星秀上诉���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柴东申请撤回上诉。石鹏欣上诉提出,其是2016年12月15日到案的,且系自首,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张健、吕暑光提出,其是2016年12月15日被抓获的,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柴东、石鹏欣、张健、刘星秀、吕暑光及原审被告人郭强、刘超、蔡泽文、陈跃、陈威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石鹏欣、张健、刘星秀、吕暑光的上诉,维持原判;柴东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予以准许。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柴东、石鹏欣、张健、刘星秀、吕暑光,原审被告人郭强、刘超、蔡泽文、陈跃、陈威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石鹏欣提出其系自首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柴东、刘星秀、蔡泽文、郭强、刘超、陈跃、陈威均系自首,依法可分别从轻处罚。石鹏欣、张健、吕暑光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分别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柴东、石鹏欣、张健、刘星秀、吕暑光、郭强、刘超、蔡泽文、陈跃、陈威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石鹏欣、张健、刘星秀、吕暑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柴东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柴东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石鹏欣、张健、刘星秀、吕暑光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