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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闵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闵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48号罪犯闵佳,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疙瘩高村**组,现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临渭刑初字第00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千元,刑期执行自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8日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闵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闵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闵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闵佳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