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康与张园、马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康,张园,马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269号原告:赵康,男,198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浩,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园,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马跃文,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赵康与被告张园、马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园、马跃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5年9月7日,被告张园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马跃文提供担保。上述借款至今未还。张园未作答辩。马跃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9月7日,被告张园向原告赵康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园、马跃文分别作为借款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张园向原告借款6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园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跃文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其与原告之间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马跃文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马跃文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园追偿。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张园、马跃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园偿还原告赵康借款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跃文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马跃文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30元,由被告张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李海苹人民陪审员 孙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少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