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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征与谭建庆、山东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征,谭建庆,山东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26号原告:魏征,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谭建庆,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山东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历下区解放东路81号一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南市商河县绿景花园六座一号。原告魏征诉被告谭建庆、山东城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魏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S×××××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S×××××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