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周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左周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290号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26099783J,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路32号。法定代表人:崔长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周武,男,195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周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