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成武与王天林、王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武,王天林,王青林,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78号原告:张成武,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天林,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青林,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义马市汽车城。被告:王海军,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义马市汽车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星,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武诉被告王天林、王青林、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成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天林、王青林、王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武撤回对被告王天林、王青林、王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成武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