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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成武与王天林、王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武,王天林,王青林,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78号原告:张成武,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天林,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青林,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义马市汽车城。被告:王海军,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义马市汽车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星,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武诉被告王天林、王青林、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成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天林、王青林、王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武撤回对被告王天林、王青林、王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成武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