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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迁西县昊宏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蔡维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昊宏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蔡维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7民初1744号原告:迁西县昊宏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昊宏资金合作社)。住所地:迁西县汉儿庄乡汉儿庄村。法定代表人:付庆泉,男,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丽,女,该合作社员工,系该合作社特别授权。被告:蔡维中,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昊宏资金合作社与被告蔡维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昊宏资金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蔡维中返还原告昊宏资金合作社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8日,原告昊宏资金合作社与被告蔡维中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蔡维中向原告昊宏资金合作社借款130000元,月利率7.6‰,借款期限6个月,逾期加罚息50%。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蔡维中未按约定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蔡维中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迁西县昊宏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息160000元;二、本案调解完毕后,无其它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蔡维中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海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