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8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崇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建筑商城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71810。法定代表人:逯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巩崇波,男,195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崇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335069.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巩崇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桓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