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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蔡忠萍与曾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萍,曾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347号申请人:蔡忠萍,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被申请人:曾传武,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原告蔡忠萍与被告曾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忠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传武与案外人刘明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滨江中段门市予以保全。申请人蔡忠萍与案外人金迪生以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北大街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曾传武与案外人刘明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滨江中段门市,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曾传武与案外人刘明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申请人蔡忠萍与案外人金迪生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北大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蔡忠萍与案外人金迪生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蔡忠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怡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