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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与王涛、何泽远、田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田明英,何泽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9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负责人:范德银,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田明英,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何泽远,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以下称:邮政银行南溪支行)与被告王涛、何泽远、田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政银行南溪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明英、何泽远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即位于江安县江安镇房屋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邮政银行南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明英、何泽远共同所有的位于江安县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田明英、何泽远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1805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平审 判 员  肖学彬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阚麟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