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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雨迪与江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雨迪,江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第2144号原告周雨迪,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西环东里。被告江琳,女,住安康市高新区党营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雨迪与被告江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雨迪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雨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雨迪承担。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