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月兰、屠俊与王永信、XX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月兰,屠俊,王永信,XX,周玉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12466号原告:申月兰,女,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屠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信,男,194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XX,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周玉妹,女,194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申月兰、屠俊与被告王永信、XX、周玉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月兰、屠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松花江路XXX号XXX室房屋新增的卫生间,将房屋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及修理费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1,948元。3、判令被告��付原告维修期间租房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XXX室产权人,被告为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XXX室产权人,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6年10月,因被告装修房屋,导致原告室内卧室、卫生间、过道天花板、扣板、墙体大面积渗水,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经原告统计,此次漏水造成原告房屋维修费用及床品、床垫、保洁费、搬运费、误工等损失11,948元,维修期间原告在外租房租金损失5,000元。另外,被告在其朝北卧室新增卫生间,位于原告主卧上方,造成原告主卧长期潮湿乃至漏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永信、XX、周玉妹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我们家确实在朝北卧室利用了2平方米的面积搭建了卫生间,是为了老人使用便利。但是新增卫生间与原告此次漏水没有关系,因为卫生间已经搭建了2年,此次漏水���因为暴雨所致,落水管堵塞反流。至于原告的房屋损失,我们去看过原告房屋情况,装修人员说2天左右就能完成,我们表示道歉请求谅解,所以我们愿意赔偿5,000元。不同意赔偿租金损失,房屋只要稍微修修补补,原告不用在外租房。经审理查明,原告方系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XXX室产权人,被告方系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XXX室产权人,为上下楼邻居关系。2015年间,被告方在家中朝北卧室新增了卫生间一间。2016年10月,因被告装修房屋,水管堵塞导致漏水,致使原告室内卧室、卫生间、过道天花板、扣板、墙体渗水,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审理中,原告方自述房屋装修时间为2000年,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0.21平方米。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家中违章搭建二个厨房间,二个卫生间,在2016年10月,造成原告家中漏水。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建筑规划许可制度,被告擅自破坏房屋结构、进行改建,不仅对相邻方造成危害,存在安全、漏水隐患,亦属于违反相关建筑规范的行为,应予以改正,恢复原状。原告房屋漏水,落水管堵塞系原因之一,亦无法排除与被告的改建存在关系,现导致原告房屋受损,理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的费用。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之诉请,本院应予支持。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现场勘查的受损范围、房屋原装修新旧程度等,同时考虑到房屋修复期间对于原告方的居住影响,酌情综合确定为6,0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考虑到受损情况,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信、被告XX、被告周玉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XXX室朝北卧室部位增设的卫生间,恢复原状;二、被告王永信、被告XX、被告周玉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申月兰、屠俊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三、原告申月兰、屠俊其余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元,由原告申月兰、屠俊负担人民币40元,被告王永信、被告XX、被告周玉妹负担人民币72元。���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