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袁远谋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远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835号罪犯袁远谋,男,1994年1月13日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2)惠中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远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662068.2元。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为袁远谋减刑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远谋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远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履行民事赔偿能力而未履行、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远谋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琪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