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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谭万均与屈文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文国,谭万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文国,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潼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万均,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上诉人屈文国与被上诉人谭万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屈文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且在规定时间内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屈文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审 判 员  张欲晓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