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辛存起与李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存起,李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732号原告:辛存起,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被告:李运明,男,汉族,现住孙吴县通达小区。原告辛存起与被告李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存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存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辛存起负担。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