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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辛存起与李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存起,李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732号原告:辛存起,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被告:李运明,男,汉族,现住孙吴县通达小区。原告辛存起与被告李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存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存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辛存起负担。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