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5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256号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受邦,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彭某某,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帆审 判 员  朱灿灿人民陪审员  何莉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谭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