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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立,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华鹤宏,经理。关于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郜秀敏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货款等1065057.6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货款等106505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