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与陈亚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陈亚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7179号原告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袁东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正鹏,盐城市亭湖区盐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亚飞,男,1987年8月2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亚飞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生代理审判员 夏 凡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