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齐彬、岳宗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齐彬,岳宗涛,韩忠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71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西段与振兴路交叉口东50米。负责人:李庆军,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丹,该公司员工。被告:齐彬,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岳宗涛,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韩忠田,男,1972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齐彬、岳宗涛、韩忠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席爱珍人民陪审员 魏义国人民陪审员 王 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