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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王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007号原告:李红军,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钟,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军,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李红军诉被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红军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军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0元,由原告李红军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