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王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007号原告:李红军,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钟,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军,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李红军诉被告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红军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军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0元,由原告李红军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