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抚远县通江乡宏达商店与被执行人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远县通江乡宏达商店,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抚远县通江乡宏达商店,经营者李文英,女,1951年4月4日生,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85年4月11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颜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