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婷与被告王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王卫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007号原告王晓婷。委托代理人蔡家旭。被告王卫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王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诉。本案受理费为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杨孟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芸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