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10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长葛市丰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异2号异议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D座13层。法定代表人:申传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萍,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473号。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葛市丰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楚寨村中街路南(长兴区钟繇北路1755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山,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长葛市丰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车牌号为豫K×××××、豫K×××××、豫K×××××重型自卸货车的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异议人请求解除执行措施的豫K×××××、豫K×××××、豫K×××××三辆大型货车我院并未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崔 峰审判员 宋新胜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丰 来源:百度搜索“”